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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查车追车致车辆撞人?惠民公安:造谣者行拘5日

沙漠渔溏 / 2024-01-16 14:21:00 / 共计2,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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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1月16日(农历2023年12月6日),公安查车追车致车辆撞人?山东惠民公安:造谣者行拘5日。 山东省滨州公安依法打击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北京时间2024年1月16日,惠民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1月15日下午15:30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惠民公安依法打击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近日,惠民公安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宋…

  2024年1月16日(农历2023年12月6日),公安查车追车致车辆撞人?山东惠民公安:造谣者行拘5日。

  山东省滨州公安依法打击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北京时间2024年1月16日,惠民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1月15日下午15:30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惠民公安依法打击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近日,惠民公安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宋某在某平台发文称:“公安机关查车追车导致车辆超速撞死人了。”民警发现线索后,迅速开展调查,依法传唤了涉嫌散布谣言的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调查,该网民发文系谣言,其故意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大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如果出现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将不再局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传播速度为几何级数增长。如果任由网络谣言肆意传播,将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

  【网络谣言的定义】

  网络谣言是指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境内外网站、社交平台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且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

  【网络谣言的类别】

  1、网络灾害谣言

  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2、网络恐怖谣言

  指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3、网络犯罪谣言

  指捏造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

  4、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

  指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

  5、网络个人事件谣言

  指针对某些个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无利不起早

  造谣者之所以处心积虑、颠倒是非

  为了显示自己知道得多

  更有甚者,凭借“脑补”杜撰

  凭空捏造“小作文”

  肆意编造影响社会治理和谐稳定的不良信息

  目的是“博取关注”“博取流量”

  赚取平台补贴、增加广告收入和带货牟利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就让民警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惠民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广大网民应进一步提升信息甄别能力,不随意转发、扩散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信息,才能进一步压缩网络谣言滋生的空间,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平安惠民公众号)